【首案说法】业主车辆引发火灾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合肥在线2022-03-05  198

导读: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凌晨两点,小区的大部分居民都还在睡梦中,某幢单元楼下架空层突然浓烟滚滚、火光四射,经过消防队二十分钟的奋力扑救,大火终于被扑灭,但多辆电动车和智能充电桩严重烧毁。

经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该幢1楼架空层东南侧智能充电桩下方电动车,起火点为智能充电桩下的一辆电动车电瓶,起火原因为该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故障引发火灾。此次火灾中有十几辆电动车被烧毁,部分车辆的轮胎也被严重融化脱落。经鉴定机构鉴定,架空层剪力墙、一层梁、一层楼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损。二楼业主吴先生的房子因火灾导致已做好的装修严重受损,需要翻修重做,延误装修工期3个月,已安装的空调设备器具线路损坏,均已无法正常使用,此外还有墙面受损需要重做外墙防水漆,窗体及玻璃受损也需要更换。吴先生认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下的架空层应该是给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不是停放电动车的地方,更不应该在这里安装充电桩。”同时,“架空层安装充电桩后,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喷淋灭火装置和监控设备,物业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而物业公司却认为,安装的充电桩没有问题,此次火灾事故的侵权人应该是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车车主和电动车生产厂家,物业公司没有过错。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吴先生夫妇和3楼业主马先生分别起诉了物业公司,要求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拱墅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两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但依据现有证据,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因此,拱墅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吴先生各项损失7.3万余元;赔偿另案原告3楼业主马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

二、法律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这是物业管理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之后的必然。物业服务人能否按约完成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是业主的满意程度和物业服务制度能否顺畅运行的关键。然而,由于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时,物业服务人的强势地位和专业原因,所制定的合同往往对物业服务人有利,业主的权利无法得到更好地保障,而且,若将所有的权利义务均交给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定,也不利于平衡双方利益,无法更好维护社区的安全、稳定运行,这就需要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介入。然而,长期以来,对于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条例》及许多省市的法规规定均规定的比较粗略,只有比较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致使在具体实施上存有较多的现实障碍。

为此,《民法典》通过具体法条的规定,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从立法层面将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物业服务人除了应按约履行各项义务外,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这对于增强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意识,提高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水平,具有积极地意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应地,《消防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领域高发的治安消防问题,《民法典》明确了物业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维护业务的人身财产权利,并及时制止违反治安消防的行为人,这对于系统解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明晰物业服务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等均有较好的指引作用,更会为各省出台物业实施细则提供良好的法律指引。

三、律师提醒

《民法典》的出台,为物业服务人带来的更多法定义务,特别是在物业消防领域,要重视物业服务无小事,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抱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的思想认识,严格落实物业服务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细化各岗位工作任务,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防火巡查检查机制。

物业服务人要紧盯建筑火灾隐患的突出风险点,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定期对屋顶平台是否堆放杂物和可燃物品、架空层是否被随意占用、电瓶车是否安全停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是否锁闭、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等等事项进行逐一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更要做到跟踪问效,整改到位。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减少损失,物业服务人还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员工和业主参加消防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主动履责,保障物业服务区域的长治久安。

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义务也有一定界限。由于物业服务人并无直接的处罚权,因此,对于潜在的危险,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公示栏、宣传标语中告知业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义务。在违法行为产生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切实履行制止义务,通过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方式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如若无法解决纠纷的,还应及时向辖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和谐、稳定的同时,避免应自身履责不到位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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