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康泰医院医保诈骗案居首!

凤凰网安徽2022-01-07  154

导读:1月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合肥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商事、破产、执行等审判领域,既有事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医保诈骗案,又有…

1月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合肥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这些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商事、破产、执行等审判领域,既有事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医保诈骗案,又有为“民生工程”保驾护航的加装电梯案;既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保护生态环境案,又有传递司法温暖的善意执行案;既有彰显诚信原则的竞业限制案,又有涉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行政协议案。

据介绍,2021年合肥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07340件,审执结291377件,同比增长26.22%、22.37%,结案标的额687.35亿元,法官人均结案509.4件,增加109.8件。

2021年度合肥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庐江县康泰医院医保诈骗案

庐江康泰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方慕明、黄国才先后被聘请担任该院的院长、副院长。2019年3月份以来,二人经协商,以提高康泰医院从业人员收入、增加医院盈利为由,授意该院其他医生给病人办理虚假住院,先后实施诈骗141人次,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174970.83元,其中诈骗既遂62413.08元,诈骗未遂112557.75元。

本案由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慕明、黄国才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庐江县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按犯罪作用大小,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

合肥首例“加装电梯”案

2020年9月11日,合肥市绿园小区6栋一单元业主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加装电梯公示报告”,载明经绿园小区6栋一单元户数及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七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后业主代表向相关单位备案。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一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到房屋采光,而且存在安全隐患,一直阻挠电梯施工。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相关业主诉至包河区法院,要求判令一楼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本案由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进行了公示、备案。因此,对案涉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对相关业主不得阻挠加装电梯施工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3

科大讯飞诉陆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案

2015年12月30日,科大讯飞公司以3604.5万余元的价格,收购陆某(枫享公司创始人股东)持有的枫享公司100%股权,并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某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2019年11月15日,陆某辞职,次月,科大讯飞发现,陆某以腾讯智能平台首席教育专家顾问的身份,出席腾讯首届MEET教育科技创新峰会,后又多次以腾讯智能平台副总裁、腾讯教育应用平台总经理身份出席各类活动。科大讯飞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公司辞职;向科大讯飞支付2640万余元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

本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令陆某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从腾讯(上海)公司离职,在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的顾问或职员;并向科大讯飞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万元

案例4

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年、陈某平、张某余合伙在长丰县岗集镇租赁了村民约20亩土地用于开采矿石牟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约定由郑某负责开采,张、陈等人收取提成。郑某共计开采矿石逾1.5万吨,销赃数额逾33万元,给付张某年等人提成款约6万元。被告人宋某锋、张某俊明知郑某在非法开采矿石,仍约定收购郑某盗采的矿石并加工出售,总计收购郑某矿石逾1万吨,支付料款约25万元。同时,被告人郑某在长丰县岗集镇被告人宋某富的土地上,擅自开采矿石出售牟利。宋某富向郑某收取每吨4元的提成,总计收取约5万元。被告人宋某锋在宋某富的另一片地上开设石料加工厂,继续收购郑某盗采的矿石逾1万吨,支付料款约25万元。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基于指控的非法采矿事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人经过协商确定各自赔偿份额共计592340.62元,在宣判前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对涉案的十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下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5

梁某等诉某包装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胡某某于2015年入职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梁某等三人提起诉讼,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公司忽视保障胡某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胡某某病亡,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胡某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某包装公司均服判。

案例6

王某某与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2020年5月15日,合肥某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5月19日,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参加了旅游,在其他团队成员进行“大锅灶”旅游活动时,其未告知也未经导游许可擅自脱团参加了本不在旅游活动行程范围之内的山地越野车项目,后因山地车侧翻导致王某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由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警示说明义务及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责任,故酌定旅游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125,502.21元。本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导游许可,自甘风险擅自参加非案涉旅游行程范围之内的自费项目,旅游公司对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既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行程开始前,旅游公司已书面告知该公司相关旅游安全注意事项,旅行中,也进行了必要的口头告知和提醒,不应苛责其对非案涉旅游行程之外的所有意外和风险进行告知和提醒,不应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7

春天公司破产重整案

“合肥春天城市广场”由合肥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开始开发建设,占地1.3万平方米,1至4层商业区域近2.6万平方米,共有房产792套。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春天公司楼盘和银行账户均被采取保全措施,备案销售定点贷款银行停止贷款发放,施工方因风险因素中途停工。此时,春天城市广场建筑主体结构刚刚完成,内外墙、电力、消防、地下车库机械车位均未完工。500多户购房业主的房产迟迟不能交付,大量购房人上访维权。2019年4月24日,合肥中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春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2月2日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后,合肥中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春天公司全部资产。经多方磋商,审慎研判,决定通过重整盘活项目资产,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后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以多元化的方式妥善解决各类矛盾。2021年10月,春天城市广场正式向业主交房,从满地狼藉到建设一新、顺利交付,历经两年的破产重整之路,合肥春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迎来涅槃重生。

案例8

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喜马拉雅”是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2020年6月,喜马拉雅公司发现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听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www.listeneer.com及微信公众号“倾听者listeneer”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易听公司生产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喜马拉雅”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倾听者”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听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喜马拉雅网站音频资源的行为使得用户无需下载喜马拉雅手机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喜马拉雅音频作品,会使得喜马拉雅失去所有用户后续的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喜马拉雅公司喜马拉雅平台的正常运行,遂判令易听公司赔偿喜马拉雅公司损失10万元

案例9

王某某诉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

2013年5月25日,王某某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在安置结算时就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产生纠纷,小庙镇政府以原协议超出了征迁补偿方案为由,要求与王某某重新签订协议未果。2020年8月28日作出变更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决定,安置人口由4人变成5人、安置面积由375平方米变成225平方米、货币补偿数额发生变化。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由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小庙镇政府作出的变更履行协议书的决定,驳回王某某关于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该案经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小庙镇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案涉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并无不当,对王某某请求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予支持。但案涉变更决定明显具有不当之处,依法应予撤销,责令被小庙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变更决定

案例10

合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烂尾楼”执行案

安徽高院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合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在建工程(俗称“烂尾楼”)因法院采取的土地查封措施而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合铁法院认真研判案情,耐心细致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进行多轮磋商,并在各职能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下,解决了因土地证无法分割而造成的超标的查封问题,并多方督促被执行人最终完成烂尾楼后续扫尾工程。在土地查封状态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而办理了全部170套不动产权证,通过案件执行,将烂尾楼变为可交易房产,从不可分的土地查封转为可分的房产查封,促成执行标的的保值增值,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上述房产经网络司法拍卖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房抵债。至此,执行标的1亿余元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不仅偿清了全部债务、避免了破产危机,而且剩余财产也能维持其继续健康发展。

来源:合肥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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