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父亲没钱养孩子 可以要求少给吗?

合肥在线2022-01-19  209

导读: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沈先生与金女士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小琳。2018年,沈先生与金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琳由母亲金女士抚养并随其生活,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抚养费需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作适当上调。教育费、医疗费由沈先生支付80%、金女士支付20%,付至小琳完成学业止。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各行各业受到不同程度地冲击,沈先生的生意也遭到很大的影响。沈先生认为,他的收入较以往有明显的下降,之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也应跟自己的收入一样等比“缩水”。于是他找金女士商量,要求减少每月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但被金女士拒绝。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沈先生以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收入减少为由,向柳北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减少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承担比例改为父母均摊。金女士作为女儿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沈先生主张其因受疫情影响,背负巨额债务,且处于失业状态,无力支付女儿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沈先生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沈先生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解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所谓抚养,是指是指父母抚育子女成长,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抚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除当事人死亡或者因故丧失抚养能力外,其他任何情形下不能免除。

如果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拒不承担相应责任,谁有权要求他们履行责任?履行的内容又包括哪些?这些在原先法律的规定中均不明确。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条在《婚姻法》等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法条行文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表述,明确了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定分止争的重要意义。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该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包含哪些具体费用?这也是司法实务中离婚类诉讼常常需要审查的问题。对此,《民法典》也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安排。如其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抚养费的分担问题,法律上是尊重父母双方意思自治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分担费用期限、长短和额度。但是,在父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需要借助司法权确定抚养费,人民法院会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的考量因素,细化的规定可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这一抚养费数额确定方法的细则,尽可能地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

三、律师提醒

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则需要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抚养费的负担方因为自身特殊原因,无力承担抚养费而请求降低给付抚养费金额的案例。司法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负担抚养费的一方是否较长时间内收入明显减少?是否有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的情形?以及子女实际生活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酌情判断是否调整抚养费。对此,拟起诉调整抚养费金额的父母,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避免出现前述案例中举证不能的情形。

提醒注意的是,即便父母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达成了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就抚养费的支付作出过判决,若在此之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子女仍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因为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初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情况和个人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物价上涨,生活费用提高,生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等,致使原有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子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当然,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必须合理合法,且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和支撑,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将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本文来自“合肥在线”,版权归原网站所有,点击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https://www.5ihefei.com/read-2508.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合肥生活网(本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本网站有部分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合肥生活网(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因作品内容、知识产权、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并与我们联系,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为您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