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人格权侵害禁令 能否保护人格权?

合肥在线2022-01-28  160

导读: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老王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老王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该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发表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批评性言论。2020年10月,某地产公司以老王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老王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屋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某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老王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某地产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但综合考量人格权侵害可能性、当事人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某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2021年1月21日,裁定驳回某地产公司的申请。

 

二、法律解读

禁令,是指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或可能造成侵害的行为,在诉前或诉中请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

禁令虽然在域外立法层面被广泛适用,但是其本土化的过程却十分漫长。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与禁令类似的只有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比《民事诉讼法》的行为保全制度更高效便捷的程序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过对《民事诉讼法》与《反家庭暴力法》长期实践的总结,《民法典》在比较国外立法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这就使得原本仅适用于家庭暴力行为,保护遭受家暴行为的家庭成员“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被演化为保护所有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更一般化的程序。《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同时,该制度更能有效避免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且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以适用该制度。从上述案例也可以清晰看出,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必要性的,仍然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三、律师提醒

申请人格权禁令虽然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而是依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一定的审查即可作出决定。但是,在适用该制度之前,法院仍会经过严格的审查,只有当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才会颁发禁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申请人的人格权禁令申请,会仔细审查申请人请求保护的人格权益是否具有紧迫性,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申请人是否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等等。并据此来判断是否同意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因此,申请人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充分了解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审查标准,及时收集人格权益存在被侵害的初步证据,以保障相关申请可以被法院采纳。同时,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综合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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