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为专项检查

合肥在线2023-07-13  141

导读:7月12日,合肥市房产局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存量房房源网络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机构,采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房源信息发…

7月12日,合肥市房产局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存量房房源网络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机构,采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机构、房源信息发布平台自查,各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座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网上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不得混合标价、 含糊标准和捆绑收费

检查内容包括从业主体登记、从业信息公示、实行明码标价等。从业主体登记即是否全面落实从业主体实名认证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机构开业前应当推送开业报告进行执业登记,从业人员经过执业培训考试并实名认证登记、统一编号,纳入房地产中介(租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房地产经纪从业机构常驻办证员备案登记常态化更新机制。

从业信息公示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人证书及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备案信息,交易业务流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和存量房交易风险提示、资金监管方式、投诉电话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明码标价和购房者息息相关,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对应,不得混合标价、含糊标准和捆绑收费;提供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可售(可租)房源均需申请获取房源核验码

规范经纪行为方面,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诚信服务守法经营,无隐瞒真实信息、虚构房源、伪造或协助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在服务大厅内招揽业务;不得以违法手段招揽业务,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房源发布委托方面,要求房源信息发布机构不发布未经委托、未经实名认证登记的机构和人员推送的房源信息,不向未办理认证登记或严重失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在平台主页面显要位置同步展示房源发布机构和人员的实名认证编码。

此外,房源信息发布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申请获取房源核验码,保证依法可售(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主动规范房源核验信息展示,加强房源核验码的信息维护,保证核验码的状态与出售(出租)房源一致性。要严格落实出售(出租)房源发布规则,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源信息发布平台对挂牌房源的房源核验码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验,合理设置挂牌期限,及时撤除超期房源信息。

拒不整改情节严重被依法从严查处

按照要求,7月21日—8月3日,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网上抽查的方式,对发布我市市区范围内的房源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不指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划定区域、不定时间的形式,开展网络平台房源信息抽查;各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开展座谈、查看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从业主体人员管理、信息公示、核验房源、网签备案、诚信经营等行为进行检查。

对于逾期未进行自查并报送资料或在自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捏造等不良行为,将采取给予行业管理信用扣分,限制发布房源信息,通报并发布风险提示,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等措施。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实施约谈企业法人、暂停网签、信用扣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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