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说法】燃放烟花炸伤路人 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合肥在线2022-02-18  191

导读: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回顾

2019年12月26日,老全在莱西某烟花经销部购买了十箱烟花,准备用于其子婚礼庆典。2020年1月1日,烟花经销部的经营者解大哥将烟花送至老全家大门口并卸在马路边备用。当天上午,老全燃放烟花时,其中一箱烟花内膛发生爆炸,一枚烟花弹没有正常打入空中,而是横向射出,导致旁观者迟先生耳部受伤、听力受损。当日下午,老全电话通知解大哥,解大哥承认其在装车运送烟花过程中不慎将部分烟花跌落,并有撴撞烟花的行为。

事发后,迟先生起诉要求老全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老全赔偿迟先生全部损失16168元。老全赔偿后,便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找烟花销售方某烟花经销部及其经营者解大哥追偿。某烟花经销部及解大哥则主张烟花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老全起诉至法院。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第5.7.3条规定,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角应≤22.5°。根据老全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证实,该组烟花在正常摆放、点燃后,礼弹突然横向射出并炸开,发射偏斜角远远大于22.5°,证明该烟花明显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的危险,且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属于缺陷产品。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以其存在过错为要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全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相反,通过录音能够证实解大哥在装卸烟花的过程中存在烟花掉落、撴撞烟花等不合理行为。因此,某烟花经销部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解大哥作为经营者应承担共同责任。综上,法院支持了老全的诉讼请求。某烟花经销部、解大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产品责任,指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工商业繁荣,各种新型产品在便利人民日常生活、助力我们享受现代社会文明成果的同时,因产品致害案件也日渐增多和愈发严重;同时,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实力、信息控制方面的差距也越来越悬殊。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损害责任应该如何处理?成为许多消费者关心的话题。近年来,特别是伴随着“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自燃爆炸汽车”以及“毒玩具”等缺陷产品事件,各类产品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持续引起监管机关和社会关注,给产品生产及销售企业均带来了巨大的应对压力。如何精准界定产品责任,定位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亟需法律给予明确的答复。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民法典》产品责任章节的第一个条文,该条旗帜鲜明地表明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就应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具有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只要符合上述这些条件,产品责任就可以成立。

此外,为了方便消费者、受害者追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介于买卖双方及生产者之间不平等地位的考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规定明确了产品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则以及内部追偿权的问题,在承袭《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该条还明确要求销售者承担严格责任,这不仅能够激励他们有意地和具有商业声望的、财务状况良好的生产者打交道,从而有利于保护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同时又赋予其在对产品缺陷的形成没有过错时对生产者的追偿权,既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也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律师提醒

由于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要求,因此,在缺陷产品认定上,虽要求受害者提供产品为缺陷产品的初步证据,但该举证义务较轻,且因我国民事审判中弱者保护原则和公平责任的适用,产品责任纠纷裁判结果总体偏向保护受害者。因此,对于生产者而言,应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生产时严格保障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留存产品出厂时质量检测的所有相关文件,以便在未来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供反驳证据。

对于销售者而言,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紧密跟进产品的后续使用情况,做好产品上市后的质量监测,保证产品交付至使用者之时的质量是合格无缺陷的,并留存好产品销售时的验收合格记录。同时,高度重视产品运输过程的风险,对于一些存在使用风险的产品,应当采用适合的运输方式,避免因运输颠簸、破损等给产品带来潜在的风险。此外,销售者在发现产品缺陷时,应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立即采取停止销售、采取召回在内的各项补救措施,同时还应当及时通知产品生产者,以减少缺陷产品损害范围的扩大。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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