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以次充好”,这种“薅羊毛”不可取

合肥在线2024-02-19  44

导读:在网上购物一旦买到不合适或不满意的商品,很多消费者都会申请退货退款。谁能想到,竟然有人在退货商品上做手脚,企图“薅羊毛”2月17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当事人因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李某在某电商平台…

在网上购物一旦买到不合适或不满意的商品,很多消费者都会申请退货退款。谁能想到,竟然有人在退货商品上做手脚,企图“薅羊毛”2月17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当事人因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店铺。2022年12月,郭某在该店铺购买二手车载音响(65元)及安装工具(15元)两件商品,共计80元。付款后,李某将商品通过快递邮寄给郭某。郭某收货后三天,通过平台申请退货退款,李某在平台上同意了郭某的退货退款申请,而后郭某将商品寄回给李某。

李某收货后,发现其中的车载音响与其寄出的非同一商品,且无法使用。李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多次与郭某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商品对价并承担运费,郭某均置之不理。之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商品对价并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郭某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案涉商品交易,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郭某应当根据李某提供的地址将上述商品返还给李某,郭某退回的音响明显与李某售出的音响不一致,对此双方均表示认可,因此郭某应当向李某支付商品对应的价款,故法院依法支持李某要求郭某支付货款65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李某主张郭某承担调档费用500元,该费用非必要支出费用,但郭某退货商品非李某售出商品,且回避与李某进行协商,故李某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另外,李某作为普通公民确无权限调取他人身份信息,亦无法通过某电商平台获取交易对方身份信息,李某调取郭某身份信息系合理支出,且有发票及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反馈予以证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浪费资源。

综合本案,法院酌定郭某承担调档费用250元。综上,郭某需向李某支付商品货款65元、退货运费7元,调档费用250元,共计322元。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诚实守信不仅仅约束着商家的行为活动,同时也是消费者需要遵循的准则。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贪图非法利益。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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