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工地受伤索赔无门

合肥在线2024-04-17  16

导读: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可巢湖市烔炀镇六旬老汉陶某在工地受伤后,既不清楚是谁雇佣的自己,更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张哪些赔偿。4月12日,巢湖市黄麓司法所成功调解了这样一桩棘手的案件,帮助陶某查明事故责任主体,厘清责任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可巢湖市烔炀镇六旬老汉陶某在工地受伤后,既不清楚是谁雇佣的自己,更不知道自己可以主张哪些赔偿。4月12日,巢湖市黄麓司法所成功调解了这样一桩棘手的案件,帮助陶某查明事故责任主体,厘清责任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陶某是一个技艺精湛的木匠,并且只接受“日结”。2023年11月,过完60岁生日的陶某在黄麓镇某工地接了一单活,却不料意外受伤骨折。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将陶某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陶某得到治疗。到今年4月份时,陶某自觉身体已无法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却因对雇佣单位情况一无所知,难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4月8日来到黄麓司法所请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总包公司是事故发生工地的主管单位,有义务查清事故的责任主体,便带陶某找到涉事工地的总包。在总包公司的帮助下,司法所找到了雇佣陶某工作的劳务公司A,并组织A公司与陶某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A公司称,陶某工作时已年过60,无法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且陶某系自身原因受伤,故公司只能承担陶某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有义务为劳务提供方创造安全的劳务环境,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但是陶某在进入工地务工后,没有人对陶某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提示。故虽然陶某与A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但A公司还是应对陶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司法所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承担陶某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等陶某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出具后核算。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严化文 通讯员 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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