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910件

合肥在线2024-04-25  17

导读:4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合肥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3年合肥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并发布了9起典型案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四级…

4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合肥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3年合肥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并发布了9起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钱岚介绍,2023年,合肥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0件,审结4834件。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707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1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48件,管辖等其他类型案件34件。

与之前几年相比,去年合肥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螺旋式上升。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27件;2022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71件。2023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0件。两年增幅达58%,其中刑事、行政案件占案件总数不到3%,民事案件仍是新收案件的主力军。

同时,专业性技术类案件增多。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增长较快。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涉及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精技术设备、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的案件明显增多,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增大。

另外,权利人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该类案件的被诉侵权方多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个体经营户或小微企业,主要涉及日化用品、玩具、酒类、食品等商品,反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合肥法院提出建议,相关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法治观念;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做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当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应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并积极通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实习生 宣如月

【典型案例】

某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原告某种业公司经“某某稻”的品种权人的许可,有权在安徽地区生产、销售“某某稻”,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涉嫌侵害“某某稻”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22年4月,原告某种业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了“某某香12号”水稻种子4袋,包装袋标注有生产商为被告某种子公司等字样。原告某种业公司认为被告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名为“某某香12号”实为“某某稻”的种子,侵犯其合法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种子公司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权种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某种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某技术公司诉黄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被告黄某原系原告某技术公司的员工,原告某技术公司主张,因被告黄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将包含“某项目开发具体的启动时间、投片数据及达成良率的时间”的技术信息及“供应商”的经营信息的邮件私自外发至其个人邮箱,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技术公司诉称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黄某未经公司许可,将被诉信息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电子邮箱,给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带来潜在威胁,可能增加竞争风险,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技术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周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1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租赁网络服务器并聘用被告人周某做技术支持,将《热某奇》游戏软件更改为《凤某奇》进行运营,通过收取玩家充值的方式从中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达20万元。2021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与著作权人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运营的《凤某奇》游戏软件是在《热某奇》游戏软件基础上进行少量改动而成,尽管两者名称、局部功能略有差异,但程序文件基本相同。被告人张某等人并非对《热某奇》游戏的“二次开发”,不存在独创性,且其购得该盗版游戏软件后,擅作修改并运营牟利,已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周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私服”运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运营所购得的盗版网络游戏,该行为应视为复制发行他人网络游戏软件,其等违法所得数额达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周某退缴的赃款全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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