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

合肥在线2022-10-22  133

导读: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为切实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疫情防控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包括网络电商)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蛋奶蔬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

八、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动,重点关注各类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药店等场所的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市民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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